工信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将实行动态管理

发表时间:2019-04-04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总体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工信部将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示范工作上提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顺应新形势、新趋势,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

   当前,信息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消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作用,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何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共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其中,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发挥消费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9月印发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求“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我国信息消费发展迅猛,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从“信息的消费”向“信息+消费”转变,从线上为主的消费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边界持续拓展、消费理念加速转变、消费体验显著改善。根据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工信部调整优化了示范城市的评价标准、申报流程、示范内容等。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消费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可有效协调各方资源,实现统筹推进。创新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一方面可充分激发各地工作积极性,推动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加快落实《指导意见》中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可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打造促进信息消费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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